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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的总局资金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开展并从试点内容、保险试点要求及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投资
《通知》指出,黄金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业务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试点司参,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金融监管试点投资黄金范围包括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总局资金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开展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保险黄金询价即期合约、投资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借业务。黄金
试点参与主体方面,业务《通知》明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建立职责明确、授权清晰的决策授权机制,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黄金配置和投资策略。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灵活运用大宗交易、询价交易、竞价交易等方式分期分批建仓,避免因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造成冲击。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使用货币资金,不得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通知》强调,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应当以风险管理或资产配置为目的,合理把控业务规模,禁止用于投机套利。试点保险公司开展黄金租借业务,交易对手应当限于金融机构,并合理控制交易对手集中度,单一交易对手租借规模不得超过试点保险公司持有黄金现货合约的20%。试点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投资比例要求,投资黄金账面余额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
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试点要求或其他相关监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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